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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法人登记新规定
2004-06-21 16:36
  立陶宛法人登记新规定

立陶宛新的《公司法》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体现了立国内法与欧盟公司法要求的一致性。与原《公司法》相比,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协调、平衡和保护企业主、经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利益;公司合并;年度财务报告;下属企业在成员国的经营活动情况、单一持股人公司;资本构成问题等。
2003年1月前,由于经济实体注册中心收集的公司信息经常是过时的,而且信息量非常有限,特别是有关责任有限公司(UAB)的信息。比如以前不可能从注册中心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帐户情况,或者是可以代表公司的经理名字,股东名单也只有公司提供了才会有。由于注册中心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同一个公司在两个不同的注册中心经常有不同的或不明确的资料。
成立法人注册中心。立陶宛政府于2003年11月决定成立法人注册中心,并制订了中心活动规定,该中心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所有2004年前提供给各注册中心的公司信息均将移交法人注册中心,政府规定用一年期限进行公司资料的协调和更新,并给每个公司签发新的登记注册号。
颁发新的注册登记证。2005年1月1日起,立陶宛的每家公司均将得到一个新的注册登记证。如果2003年以前成立的企业申请的话,今年就可获得新的登记证。注册中心将负责所有封闭型和上市法人实体的注册登记,包括当地企业和国外企业的下属企业、代表处,实体名称也将记录在案。每个企业均有义务向注册中心提供公司在立陶宛和国外的下属企业和代表处的详细情况及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姓名。
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所有开放型股份公司(AB)、封闭型有限责任公司(UAB)、合作企业、农业企业均有义务在每年5、6月份向注册中心提交其年度财务报告。
注册登记起获得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在注册登记起获得法人资格,有关公司的信息也同时生效。也就是说,任何公司的经理、所有者或代表只有在他们的姓名记录在注册中心后才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协议。
注册文件必须事先经律师审阅和同意。新规定没有增加原来进行新公司注册时所要求的文件,甚至比以前更少,但有一项新的要求,即所有提供给注册中心的文件必须事先经律师审阅和同意。国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而以前是4周内完成注册。撤销公司注册的程序也简化了,但撤销公司的申请应经过税务检查局。
公司信息向公众开放。注册中心拥有的所有有关公司的信息均向公众开放,每个人都有权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向注册中心申请得到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所有正式得到的在注册中心记录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被认为是合法的、真实的,可以在法院作为证据。所有关于已注册登记的资料变更的争议将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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