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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
2007-04-28 04:01  文章来源: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一)一般要求
  《会计法》(2001年11月6日第IX-574号)规定了适用于法人实体、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农民、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和办事处的主要会计指导方针。
  根据《会计法》,股票在受管制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法人实体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IAS)(2005年1月1日实施)办理会计业务。盈利性责任有限公司应遵循以欧盟法规和IAS为基础的立陶宛国家商业会计标准(BAS)。
  商业实体必须按以下方式办理会计业务:会计信息适当、客观、详尽、具可比性,及时提交且可供内部和外部的人使用。
  会计帐目和会计文件必须使用立陶宛货币立特,必要的时候,同时使用立特和一种外国货币。所有使用外国货币进行的商业交易必须换算成立特。会计文件和会计记录需使用立陶宛语,必要的时候,同时使用立陶宛语和一种外语。
  所有商业交易都必须以复式形式记录在总帐上,但个体经营者和无限责任公司等非增值税纳税人且没有雇员的,可以简明形式记录交易。
  所有的商业交易必须基于会计凭证,并且在交易发生的时候出具并记录下来。
根据《会计法》,会计文件必须有以下强制性信息,例如:签发文件的实体名称和企业号码、文件日期、商业交易或其描述等。

  (二)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法》(2001年11月6日第IX-575号)对企业财务报告做出了规定。该法适用于在立陶宛注册的盈利性责任有限法人实体。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末编写。可根据要求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段编写临时财务报告。除股票在受管制市场上公开交易的法人实体外,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符合财务报告法、BAS和其他会计法规中的要求。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实体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2005年1月1日实施)。核算资料必须基于按照立陶宛政府规定的程序制作的资产和负债清单。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盈亏报告书、现金流动报告书、资产净值变化报告书、备注。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由公司领导签字并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批准。经批准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和审计报告(如果《公司法》有此要求)一起公开,即提交给法人实体注册中心,在那里任何人都可查看报告内容。
  《年度财务总报告法》(2001年11月6日第IX-576号)对年度财务总报告的起草、批准和公布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如果公司在立陶宛或国外注册有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则必须编写财务总报告。法律也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如,以出售为目的收购子公司股份且这些股份在母公司被记录为短期金融资产,或子公司在公司集团中无足轻重,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不包括在内。
  年度财务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总表、盈亏总报告书、现金流动总报告书、资产净值变化总报告书、备注。
  年度财务总报告必须由审计人员复核、公司领导签字并自报告起草完成之日起四个月内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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