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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规定
2007-04-26 03:07  文章来源: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一、外汇管理
  立陶宛无外汇限制,资本与红利可自由流动,所有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交易自由;如果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可采用欧元进行现金和非现金结算,或采用其他外汇进行所有国内非现金结算;所有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与在立境内外经营的银行签署外汇期货合同;但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欧盟有关规定,立陶宛对与恐怖主义有关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的外汇交易采取制裁措施。
  立陶宛现行货币为立特,1994年立特与美元挂钩,自2002年2月2日至今,立特与欧元挂钩,汇率固定为3.4528立特=1欧元,是中东欧最稳定的货币之一。2004年6月份欧元区国家财长特别会议批准立陶宛等三国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2)。
  立陶宛《银行法》授权立陶宛银行(BANK OF LITHUANIA,立中央银行)颁布外汇交易的管理规定。所有涉及本国货币的外汇交易必须通过已获立陶宛银行许可的授权信贷机构进行,授权银行之间或授权银行与居民及非居民可进行交易。
  立陶宛居民或非居民都可按照立陶宛银行的规定开设外汇帐户,如果立自然人或法人在国外开设外汇帐户,必须报告税务部门。银行有权根据符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立政府决议冻结某些帐户。
  立陶宛的银行可提供多种服务:外汇交易、支票、信用证及国际付款的签发及兑付等。当地银行与世界各地的商业银行建立了联系行关系。目前立陶宛银行业100%私有化。外国银行可在立陶宛设立分部、代表处、分行或收购当地银行的股份。收购当地银行10%以上股份需经立陶宛银行批准。

  二、《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简介
  第一条 外币的概念
  外币指任一外方国家使用的货币或两个或更多外方国家共同使用的货币。
  第二条 外币帐户
  立陶宛共和国及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在立陶宛共和国的信用机构和在立陶宛共和国运作的外国信用机构分支开设外币帐户及外币储蓄。
  立陶宛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在外国开设外币帐户及外币储蓄。
  按税务管理法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开设和关闭帐户时,需通知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监管局。
  第三条 外币的兑换及使用
  只有依法获得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许可的信用机构才可进行立特与外币的互相兑换,或外币间的互相兑换(买,卖)。
  立陶宛中央银行有权规定外币兑换(买,卖)的程序。
  在双方协定的情况下,外币可作为非现金支付及结算手段,而欧元可作为现金支付及结算手段。
  第四条 对外贷款
  国家间、银行间及与国际信用机构和组织间获得或向外国贷款的协议必须在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及立陶宛中央银行作偿还担保的外币贷款协议必须在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贷款协议备案、贷款分派及偿还的程序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及立陶宛中央银行制定。
  第五条 资本的输入与输出
  已在立陶宛共和国投资的外国资本的输入与输出、产生的利润和红利,需遵循《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第六条 结算中的立特汇率
所有的企业、机构、组织和银行结算时,需依照立陶宛中央银行公布的立特对外币的官方汇率。
  第七条 违反本法的责任
  在外币的使用、运作、输出及输入中违规的人员需依法负责。
  第八条 结束条款
  所有类型的企业、机构、组织、银行、保险组织需按照立陶宛中央银行规定的官方外汇汇率或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手续将以外币形式持有的注册资本、股份、红利、保险赔款、保险金及其他付款兑换成立特。
(上述《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于1993年7月7日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2002年10月22日立议会通过了对该法第二及第三条的修改并废止了第八条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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